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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请求权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请求权(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1、责任竞合因某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3、数个责任之间存有冲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作为两大类最基本的民事责任,二者竞合最为常见。在这类责任竞合中,加害给付又是最常见、最典型的。所谓加害给付,是指一方给付的产品存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表明:一方面,加害给付人交付的产品质量是严重不合格的,故构成了瑕疵履行,为违约行为,并引起产品质量责任(属违约责任)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该产品的瑕疵还引起了合同标的物(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具体包括人身损失与其他财产的损失,此为特别侵权行为,构成产品责任(属侵权责任)。

面对责任竞合,权利人如何主张权利?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主张。另,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权利人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具体而言,在加害给付情况下,依请求权不同而原告不同:
1、若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
2、若提起侵权之诉,凡受害人均可为原告,不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

同样地,被告的选择也有不同:
1、若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也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2、若提起违约之诉(产品质量责任),原告只能起诉销售者。因为生产者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以不能作为被告。

但是,笔者在此提醒,被告和最终责任承担者不是一回事。具体而言:
1、原告一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的,二者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连带责任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再厘清责任:
(1)缺陷由生产者过错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2)缺陷由销售者过错所致,生产者承担责任后可向销售者追偿;
(3)若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由销售者承担最终的责任。此种情形发生在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下,销售者咎由自取。
(4)若缺陷既非生产者又非销售者过错,而是由于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原因所致,那么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可向后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