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间借贷,企业借给个人,借款合同一般作无效处理,利息不受保护。
防范:以个人名义借给对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再以企业作担保。
2、对债务人资产等情况不了解
3、利息过高,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防范:部分利息以等咨询费形式收取
4、债务履行期满前或者分期偿还债务,其中部分逾期其余均未到期,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减低,
防范:合同中约定,出现何种情形即使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也有权提前收取债权;分期偿还的情况下,约定只要其中一笔逾期,则视同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提前收取,
5、催收债权没有留下书面函件,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上海债权纠纷律师,债权纠纷律师咨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