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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改开超市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拆迁时能否按照非居住性质的店铺予以拆迁补偿?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3条第4项“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仅仅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就不能按照非居性质的店铺予以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