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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相关规定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0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合同法》首次就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作出了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有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接受合同的约束。表见代理并不以被代理人主管上具有过失为要件,即使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善意相对人代理权存在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表是关于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其至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而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其代表权限是什么,法人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