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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如何保全?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显然,合同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合同以相对性为原则,故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债权人亦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可见,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作为一项例外制度而存在。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
(4)抵押人与优先顺位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至于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要件,区分无偿与有偿两种场合:在无偿场合(放弃债权与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受让人(受益人)不需要具有恶意;在有偿场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需要具有恶意。所谓受让人(受益人)恶意,是指其于取得财产或受有利益时,知道债务人所谓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并非指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其构成也不要求受让人(受益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
4、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