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选择逃逸,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行为,而肇事者在逃逸的时候,有些人会帮助肇事者逃逸,那么交通事故后帮助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下面由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通事故后帮助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人构成什么犯罪
一、交通事故后帮助交通肇事者逃逸
赵子龙因运输树木需两辆车,自己驾驶一辆农用车拉树木在前方行使,另雇用刘备一辆无牌农用车并由刘备自己驾驶在后面行使。赵子龙、刘备驾驶的车上装载树木并超宽行使至天下第二路处,与对面关羽驾驶一辆摩托车相遇。关羽与前面赵子龙驾驶的车辆会车后,与后面刘备驾驶的农用车相撞,使关羽当场撞在地上。赵子龙在前方发现后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便停车来到出事地点。刘备告诉赵子龙将人撞死。后王将关羽驾驶的摩托车和关羽本人移到路边,并开车先走,刘备随后也驾车逃逸,离开现场。当地群众发现交通事故后追赶两人,并将赵子龙、刘备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赵子龙和刘备接受询问时,均不承认是谁先提出离开现场。在此案处理中,对于刘备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可非议,但对赵子龙如何定性存有争论。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应构成窝藏罪。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而作为本案,被告人刘备交通肇事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被告人赵子龙窝藏的行为是故意犯罪,显然二者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行为。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刘备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赵子龙实施的行为是窝藏的故意犯罪,应按窝藏罪论处。
(二)窝藏罪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不是列举与概括的关系,更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是指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发现,逮捕而提供藏匿的场所、资金,协助其逃走的一切方法。换言之,帮助犯罪人的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增加司法机关开展有效司法活动的难度,妨碍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赵子龙客观方面实施了帮助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刘备逃跑的行为;主观方面赵子龙目睹了交通事故全过程,明知刘备是交通肇事的犯罪人,出于怕承担法律责任的动机,为达到使刘备逃避法律责任,从而其本人作为雇主企图逃避民事责任的目的,以自己的行为帮助刘备逃跑,其行为完全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赵子龙不承认自己言语上指使刘备逃逸,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因为指使肇事逃逸内容不仅语言,还有行为。结合本案,刘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赵子龙将关羽驾驶的摩托车和关羽本人移到路边,并开车先走。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由此认定赵子龙的行为已具有怂恿肇事刘备逃逸的条件;二是尽管司法机关找其谈话,赵子龙不承认是自己言语上指使刘备逃逸,事实上赵子龙将关羽驾驶的摩托车和关羽本人移到路边,并开车先走等行为,可以认定赵子龙以自己的行为指使刘备逃逸。
(三)本案赵子龙不属于《解释》中确定主体适用范围,不应对《解释》中适用的主体做扩大解释。《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主体仅限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有不合理的地方。在具体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对于其他人指使或帮助他人逃逸的人完全没有办法处理,不利用对这方面犯罪行为的打击,应对赵子龙以窝藏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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