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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浅析如何处理债的实际履行原则和代物履行的关系?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9-05-25 | 9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际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所谓代物履行,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履行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履行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履行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债务清偿为要务合同,其成立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还包括其他给付的实际履行。
  
  在实际履行的原则的指导下,代物履行的履行规则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主选择以他物履行,如若违背当事人的此种意志则有悖合同自由的原则,还可能增加清偿成本并降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实际履行的最终目的就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实际履行有困难或无法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他种给付使债务消灭,实现债权的合意,则应当尊重,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实际履行的前提下,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代物履行的合意时,也应当予以承认,当然也一定要满足上述代物履行的条件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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