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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浅析公司债权债务几大疑问解答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9-05-04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家对公司债权债务知识了解程度高吗?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公司债权债务问题,总会提出疑问,例如:怎样管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债权人权利怎么进行保护;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权利有哪些等。

   一、公司债与公司债务怎样区分?

  1、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公司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

  2、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与不特定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则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公司债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的转让则受合同法的限制。

  4、公司债的偿还具有一律性,而公司债务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

  5、公司债的形式为债券,公司债务则是多样性。

  二、怎样管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

  看到这样的题目,可能有的朋友不明白,债权债务还需要管理吗?

  是的,公司债权债务相对于公民个人的债权债务而言,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复杂。债权的权利实现,同时又受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约束。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债权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对于到期债权,如果债权人两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上就不再受保护,届时将丧失胜诉的权利。而如果未对到期应履行义务的债务按约定进行履行,同样也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因此,公司的债权债务是需要管理的。

  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但需要管理,而且,还得管理好。如何管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呢?笔者作为多年的公司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三、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权利有哪些?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2、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债权人的权利受损害,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追索。

  四、公司债权人权利怎么进行保护?

  近年来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不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已为负值,可以说技术上已经破产。但这些公司一旦流动性发生危机,破产风险则会随时而至。而随着南方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民安证券、五洲证券、武汉证券、甘肃证券以及近期昆仑证券纷纷倒下,证监会处置风险证券公司的步伐也明显加快。

  目前,在沪深两市登记的投资者已有数千万。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进一步造成投资者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证券公司破产更是前所未有的特殊工作,故在破产中如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尤其在当前有十数家证券公司正在或即将进入破产的特殊时期,这样的研究更是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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