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一个炎热夏季的午后,老王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原来自己的侄女将自己告上了法庭,甚是后悔好心办了坏事·····
原来老王一家祖孙三代都住在一间只有20几平米的公房里,很是拥挤,今年年初得知房屋就要动迁了,苦日子快要熬到头了,一家人很是高兴,可动迁补偿下来没多久,居然被自己的亲侄女告上了法庭。早在93年侄女因求学需要报入户口,只是为了亲情间的帮助,老王当时认为亲人之间是没关系的,就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没想到还是出了这样的事。无奈之下,老王拿着诉状来律所找到了我。
经研究,我认为该案关键点在于法院对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是胜诉的关键。对此我们走访了原告户籍所在地的物业、档案馆、房管局等处,查询到原告之前随父享受过福利分房,后住房调配单中其又被划掉。同时又走访了系争房屋的物业和被告邻居,其都表示原告从未再此居住过,我们调取了相关的资料也制作了相关证人证言,同时邻居也表示可出庭作证,对此,我们很欣慰,但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被告父亲福利分房时其还是未成年人应随父母同住,同时被告对房屋从未有过任何贡献,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提出以下观点:一、原告属于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标准。二、原告的父亲曾在其单位有过福利分房,由于单位保管不善,资料虽已遗失,但可以从原告父亲的分房面积和原告当时乃是未成年人的角度推断出原告应随父亲享受过福利分房。三、原告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也没有对房屋有过任何贡献,其主张与被告(老王)平等享有动迁安置利益,缺乏事实依据。
为了维护老王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现有证据以及老王的实际情况,庭上我们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原告的父母所分配的房屋虽然在后来的住房调配单中在新配方人员中将原告的信息划去,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应随父母共同居住,且原告在征收前也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故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鉴于此,也鉴于原告的户籍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无贡献,故原告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至此该案历时达半年之久,以老王的胜诉宣告结束,老王心中的一块石头也随着判决书的下达而落下。喜悦之心溢于言表。
亲友之间在一定阶段为了一定的需求把户口迁入,这需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避免日后矛盾的发生反倒伤害了亲情,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做好事的同时也要做好防范。特别是在动迁当中涉及的利益更是突出。比如该案,在入户之初,如果老王要求其写份只是空挂户口的书面声明,想必也不会有接下来的纠纷。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