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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来源: | 作者:hzsglaw | 发布时间: 2018-04-18 | 1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法司法解三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刘某、李某拟投资修建年产10万吨煤矸石砖料场。为筹建项目刘某、李某拟成立天清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登记刘某、李某为公司股东,刘某出资340万,李某出资510万元,尔后,刘某、李某以天清公司名义进行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申报,得到了当地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批准。项目建设期间,拟设立的公司向罗某购买预制件、环保砖等原材料,期间天清公司陆续向罗某支付了部分货款,结算后尚欠罗某货款10.5万元。后因刘某、李某投资不到位项目停建,公司设立失败,造成罗某货款无着。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李某承担天清公司设立期间所欠其货款10.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罗某的货款是刘某、李某所欠还是天清公司所欠?(2)设立公司失败后对公司的债务设立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裁判:公司筹建期间,拟所立的天清公司向罗某购买预制件、红砖等原材料,实际上罗某与刘某、李某拟成立的天清公司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应该给罗某支付砖款。但刘某、李某设立天清公司失败,天清公司所欠罗某10.5万元货款应当认定为刘某、李某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故刘某、李某欠原告罗某货款共计107842元的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罗某要求刘某、李某承担天清公司设立期间所欠其砖款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